《國家版權局廢止第三批規(guī)章、規(guī)范性文件的決定》已經2009年4月21日國家版權局第1次局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國家版權局 局長 柳斌杰
二OO九年五月七日
國家版權局廢止第三批規(guī)章、規(guī)范性文件的決定
2002年及2003年,國家版權局先后以第2號令和第4號令分兩批集中廢止了36件著作權規(guī)章、規(guī)范性文件。
為進一步實施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》,保障著作權行政管理秩序,國家版權局組織了第三次規(guī)章、規(guī)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,現決定廢止13件規(guī)章、規(guī)范性文件?,F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附件:國家版權局決定廢止的第三批規(guī)章、規(guī)范性文件目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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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號 | 文 號 | 文 件 名 稱 | 發(fā)布日期 |
1 | 國權[2000]19號 | 關于同意試行《制作數字化制品著作權使用費標準(試行)》和《制作數字化制品許可合同(式樣)》的批復 | 2000.6.16 |
2 | 國家版權局公告第7號 | 關于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》有關條款的修訂 | 2000.5.26 |
3 | 國權聯[1996]1號 | 著作權涉外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| 1996.4.15 |
4 | 權辦字[1994]第37號 | 關于答復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涉外侵權行為問題的函 | 1994.7.21 |
5 | 權辦字[1994]第38號 | 關于《對侵犯著作權行為行政處罰的實施辦法》的更正通知 | 1994.7.7 |
6 | (92)權辦字第22號 | 關于對《書籍稿酬暫行規(guī)定》第四條第(四)項的解釋 | 1992.5.23 |
7 | 機械電子工業(yè)部公告 |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| 1992.4.6 |
8 | (90)權字 第6號 | 關于作者原稿是否應退還作者的意見 | 1990.5.5 |
9 | (89)權字 第31號 | 國家版權局關于已故作者稿酬繼承問題的復文 | 1989.8.28 |
10 | (89)權字 第29號 | 關于版權貿易合同審批管轄問題的復函 | 1989.8.8 |
11 | (87)權字 第3號 | 關于修訂本稿酬支付問題的答復 | 1987.1.26 |
12 | (86)出權字第37號 | 國家版權局關于對音像制品付酬問題的函 | 1986.7.18 |
13 | (86)權字 第14號 | 國家版權局關于使用已發(fā)表的作品出版音像制品向版權所有者付酬原則的復函 | 1986.3.2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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